来源于:无锡讨债要账公司 发表时间:2024-11-05
对于无行为能力人形成别人危害的,一般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。
对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法令规定能够进行的民事活动中,由他们自己承担责任,超出法令答应范围的活动,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,如他们具有必定的辨认能力,又有独立的经济来源的,同法定监护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。
如上述人员有财产的,监护人可用其所有的财产补偿,不足部分有监护人适当补偿。
对已成年,不须由监护人代其进行民事活动,但无生活来源,依靠爸爸妈妈抚育的,其形成的危害,被害人可恳求由其爸爸妈妈代偿。